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