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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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惟聲請狀並無附表,請補正。並請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請求利率之依據為何?如均未約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為利息起算日,並更正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二、聲請狀附件一匯款委託書所示匯款人為 彭森霖 ,收款人為盈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均非係債權人,請釋明以該附件為證據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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