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甲○○
己○○被告丙○○
丁○○乙○○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
000元(計算式:第658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面積143㎡×權利範圍2/7=1,1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