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543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乙○○、甲○○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543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乙○○、甲○○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