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9號

原告玫瑰森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麗

訴訟代理人 江玠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福 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回復原狀工程廠商之估價單),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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