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3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孫瑞宗

被告 陳欣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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