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88號

原告 賴采蘋

朱振祥

朱美慧

朱孟淇

朱珮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漆文豐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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