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4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張峻海

被告 黄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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