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IVX6Q6L14T32G2;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二│有捌│底│台│6│臺│││臺││││續級│期月││中│毒0│中│上8││中│上8│││施毒│徒│至│地│偵7│高│5│9│高│5│9││用品│刑││檢│2│分│易0││分│易0│││第│││署││院│2││院│2││├──┼──┼────┼──┼─────┼─┼───┼────┼─┼───┼────┤│竊│有伍││南│4│臺│││台│││││期月││投│9│中│上0││中│上0││││徒│92│地│偵3│高│6││高│6│││盜│刑││檢│4│分│易9││分│易9││││││署││院│1││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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