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C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持│有│││0│台││││││3││有│期││台│9│中│上2││最│台2││執1││一│徒│7│中│偵8│高│2│7│高│2│2│6││級│刑││地│5│分│訴4││法│上6││6││毒│壹││檢│1│院│1││院│6││││品│年│││││││││││││陸│││││││││││││月│││││││││││├──┼──┼────┼──┼───┼─┼───┼────┼─┼───┼────┼───┤││有│││0│││││││9││吸│期││台│9│台│2││台│2││執2││食│徒│7│中│偵8│中│訴0│4│中│訴0│5│9││麻│刑││地│5│地│9││地│9││6││藥│肆││檢│1│院│2││院│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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