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亞竹 指定辯護人 袁從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亞竹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7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亞竹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2年7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坦承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犯行不諱,於偵查中曾經通緝,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再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罹右側卵巢囊腫,亦經開刀治療。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具保所能替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