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訴人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複代理人 簡見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複代理人 莊凱閔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陳煥生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秉鈞 律師
魏君婷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詹文馨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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