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亞竹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詩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
112號、101年度偵字第2103、4979、5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亞竹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亞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嫌,有其供述及證人指證暨通訊監察譯文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就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各罪最輕本刑分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核屬重罪,考以被告案發後經發布通緝,今再受重罪之追訴,衡情逃亡及勾串之動機極為強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裁定自民國101年6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迭 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裁定於101年9月8日、同年11月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被告延長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將來可能之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妥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
5號解釋之意旨。故本院認被告之上揭延長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起見,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應從102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