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即 賴旭輝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賴旭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賴旭輝於①民國88年1月15日②民國88年1月15日③民國88年1月15日④民國92年1月27日⑤民國93年8月20日⑥民國96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4,760,000元③420,000元④800,000元⑤540,000元⑥241,549元,借款期限至①民國108年1月15日②民國95年1月15日③民國95年1月15日④民國97年1月27日⑤民國100年8月20日⑥民國99年3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賴旭輝償還部分款項後,尚欠本金①1,333,082元②3,476,309元③309,183元④180,819元⑤370,745元⑥241,54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賴旭輝已於民國96年4月26日死亡,並經指定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27日核准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3件、約定書影本1份、貸款契約書影本3份、交易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財政部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拍字第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94│建│0│00│9252.00│100000分之79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材料│台│位││├──┼─┼──────┼────┼────┼─┼─┼─┼─┼─┼─┼─┼──┼─┼─┼──┤│001│32│臺南市東區仁│臺南市東│14層樓房│39│39│39│24│18││16│鋼筋│29│平│全部│││39│東街29之○號○區○○段│鋼筋混凝│.3│.3│.2│.7│.8││1.│混凝│.8│方││││││3691地號│土造│4│4│0│5│7││50│土造│6│公│││││││││││││││││尺││├──┴─┴──────┴────┴────┴─┴─┴─┴─┴─┴─┴─┴──┴─┴─┴──┤│共同使用部分:仁和段36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5││(含停車位編號4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