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秀蘭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月20日起至129年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張秀蘭於89年1月27日邀同其配偶即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80,000元②42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1月27日②109年1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然第三人張秀蘭於92年8月30日死亡,相對人甲○○於92年12月10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詎相對人甲○○自96年9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326,062元②308,01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拍字第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6│建│718.00│10000分之373│分割增加地號││││││││││:76-5地號│├──┼───┼────┼───┼──┼─┼────┼──────┼──────┤│002│台南市○○區○○○段│76-5│建│13.00│10000分之373│分割自:76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8│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7層樓房│41│67│10│平│鋼筋│11│平│全│││53│興路36○號○區○○段│鋼筋混凝│.0│.5│8.│方│混凝│.7│方││││││76地號│土造│1│1│52│公│土造│0│公│││││││││││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光明段18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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