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佳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