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陳建中
被   告 白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原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路○○號5樓5D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另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並自民國107年3
  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7,000元。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現值,併計另請求被
  告給付之35,000元核定之,至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核屬附
  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惟原告起訴並未陳報系爭房屋之現
  值,是原告應具狀查報系爭房屋之現值(須提出客觀具體之
  參考資料,如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如系爭房
  屋僅係一間套房,原告應就上開資料所載之現值,就該套房
  位置、面積、按現值比例計算,並提出系爭房屋室內圖及標
  示被告承租之位置供法院參核),並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倘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系爭房屋之現值,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避免鑑定費用而徒增時間、費用而不利兩造,是以,
  系爭房屋因價額尚難估算為不能核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併計另請求之35,000元,則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5,000元,應課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31元,由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依上開說明查報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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