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557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被   告  李怡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票等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15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06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05日委託原告代為訂購澳門
自由行(三日二人)之機票及飯店,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
)36,976元,嗣原告業已依約代訂並支付上開費用,被告亦
已旅遊歸國,但被告僅給付19,961元,之後就未再給付,尚
積欠原告17,015元。為此,爰依兩造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15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機票等費用合計17,015元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保證住房同意書、電子機票號碼及住宿券、護照、匯
款單及金額計算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7,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0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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