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李美慧
被 告 徐世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