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李美慧
被   告  徐世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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