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原 告 劉士榮
被 告 陳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0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03月08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07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07月01日,但被告屆期
未清償,也未依切結書之約定典當其聯結車來償還系爭債務
。為此,爰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年0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借款合計300,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被告簽發作為借款憑據之切結書及本票各1紙為證,核屬
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