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重訴字第10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經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明 願意和解之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原告代理人陳明不同意且未盡舉證責任(僅提出一張記載總額無任何細目之禮儀社收據),經試行和解未果。顯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刑事審判程序陳明移送民事庭審理。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