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傑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前,另附表編號1至6宣告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2月等事實,有本院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7
6號判決、101年度聲字第529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審酌內部及外部界限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附表:
┌───────┬───────────┬───────────┬───────────┐│編號│1│2│3│├───────┼───────────┼───────────┼───────────┤│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攜帶兇器強盜未遂│詐欺取財│││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30日凌晨3時│101年5月4日凌晨4時│100年5月13日│││35分許│5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930號│101年度偵字第9930號│100年度偵字第21756、│││││22197、26526、29211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238號、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19日│101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1年度訴字第413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101年7月25日│└───────┴───────────────────────┴───────────┘┌───────┬───────────┬───────────┬───────────┐│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6月2日│100年6月22日、100年│││││6月23日(接續犯)│├───────┼───────────┼───────────┼───────────┤│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756、│100年度偵字第21756、│100年度偵字第21756、│││22197、26526、29211號│22197、26526、29211號│22197、26526、29211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238號、移送併辦│133、238號、移送併辦│133、238號、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101年度偵字第15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5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編號│7│├───────┼───────────┤│罪名│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8日至100年│││7月26日(接續犯)│├───────┼───────────┤│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24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76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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