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 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偉哲 (SIEHWEEZHEA)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偉哲(SIEHWEEZHEA)之居留證、護照或其它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相對人謝偉哲(SIEHWEEZHEA)之住所地。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