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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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姜怡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下午
5時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小刊┌───────────────────────────────────────────────────┐│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葫光商行 王國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366,779元│DH0000000│100年11月1日││││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