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1年4月、9年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3月29日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又因竊盜、贓物、侵占案件,分別於94年9月30日經同院以94年度易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簡字第4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11月14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各罪嗣均確定,後3罪刑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與首揭罪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1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8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4年10月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上所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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