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77號
原告 麥芷喬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 陳景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08號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2號)。茲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0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