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1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巫素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晟工程有限公司莊效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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