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66號

原告 鄭珍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民儀 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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