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998號

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劉穅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分割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提出系爭分割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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