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小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被   告  吳錄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依職權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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