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玉玲 等11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特定本件聲明請求分割之
各筆遺產標的以及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之當事人應有部分比例,
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並未載明本件請求分割之各筆遺產標
的以及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之當事人應有部分比例,請原告
儘速向本院申請閱覽相關繼承登記申請資料(含遺產稅繳清
、不計入及免稅證明),並參照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
正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