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69號
原   告  陳正龍
被   告  張振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於起訴後之民國101年3
月3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既已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其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聲請,經
本院准予備查,業經調取本院101司繼字第549號、第625
號全卷核閱無訛。另被告張振泰亦未依本院函告以利害關係
人身份向法院聲請選任原告之遺產管理人。準此,本件原告
之訴,顯已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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