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08號上訴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因93年度訴字第19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1,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