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93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彭詩雯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13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4266、5362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①至③所示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毛重共肆點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叁組、玻璃球管壹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①至③所示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共肆點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叁組、玻璃球管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11月29日以90年毒聲字第4828號刑事裁定命強制戒治1年,於91年8月14日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1年1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4月27日以93年易字第14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且於94年6月
1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4年7月18日15時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台灣某不詳地點,將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加水稀釋後,以注入血管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附表①至③所示時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被告所有的安非他命吸食器內,加熱吸食器讓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並進而吸食的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於94年7月18日14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松柏林14號前、94年7月22日1時20分許,在桃園縣○○鎮○○里○○○○○道路某號附近、94年8月17日7時4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永福里娘仔坑附近小徑某處,分別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①至③「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扣案物。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溪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⑴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及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
照表3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3紙,扣押物品清單6紙,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09066號、第0000000000號、第
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各1紙,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1份。
⑶扣案如附表①至③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9包、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玻璃球管1個。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11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炳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地│施用行為│驗尿報告│扣案物品│├───┼────────┼───────┼──────┼────────────┤││94年7月18日15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⑴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0│││許為警採尿回溯26│海洛因│生技醫藥股份│84公克,含4只塑膠袋)││①│小時內,在台灣某││有限公司濫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不詳地點││藥物陽性檢驗│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報告1紙(尿│號檢驗成績書(審卷頁20│││94年7月10日起至│施用第二級毒品│液檢體編號│)│││同年月18日止,在│甲基安非他命│K-362)│⑵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桃園縣大溪鎮文化││││││路238號││││├───┼────────┼───────┼──────┼────────────┤││94年7月22日為警│施用第二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⑴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69││②│採尿時回溯96小時│甲基安非他命│生技醫藥股份│1公克,含3只塑膠袋)│││內,在園縣大溪鎮││有限公司濫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文化路238號連續││藥物陽性檢驗│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施用多次││報告1紙(尿│號檢驗成績書(審卷頁22│││││液檢體編號│)│││││I-228)│⑵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⑶玻璃球管1個│├───┼────────┼───────┼──────┼────────────┤││94年8月17日13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台灣尖端先進│⑴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78│││許為警採尿時回溯│甲基安非他命│生技醫藥股份│5公克,含2只塑膠袋)││③│96小時內,在桃園││有限公司濫用│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縣大溪鎮烏塗窟36││藥物陽性檢驗│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之13號住處及大溪││報告1紙(尿│號檢驗成績書(審卷頁58│││鎮永福里娘子坑偏││液檢體編號│)│││僻樹叢連續施用多││I-250)│⑵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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