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第一八五○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鈞訴訟代理人 楊清彥
賴政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大雄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捌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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