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