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一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五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因被告坦承犯行,並無逃亡之虞,且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良,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就被告甲○○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審理時,已當庭宣示被告得以新台幣五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有該日筆錄在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六號卷內可參,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