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桃園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僅繳納部分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田玉芬~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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