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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