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0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銘峻
乙○○
被 告 甲○○ 原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二十四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