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О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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