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峰甫
簡詩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峰甫、簡詩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