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良發 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一百年四月十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