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名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名皓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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