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告 劉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 許正章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