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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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24號再抗告人 楊惠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威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具有律師資格,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士傑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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