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686,178元[(13,934.22歐元×台灣銀行97年3月17日歐元即期買入匯率48.48)+10,647=686,1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