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世琪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世琪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
理由
一、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訂有明文;次按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民國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就受刑人應執行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受刑人柯世琪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本院彰化簡易庭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拘役3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6│95年8月14日│95年6月12日│95年8月3日│││月5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405號│年度毒偵字第3830號│年度偵字第5912號│年度偵字第788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51號│95年度訴字第1800號│95年度簡字第341號│95年度彰簡字第839號││事實審│││││││├───┼────────────┼────────────┼────────────┼────────────┤││判決│95年8月11日│95年12月13日│95年12月11日│95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51號│95年度訴字第1800號│95年度簡字第341號│95年度彰簡字第839號││判決│││││││├───┼────────────┼────────────┼────────────┼────────────┤││判決確│95年9月4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8日│96年1月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拘役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