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91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