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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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繡玲受刑人即被告鄭仰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249號、101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繡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仰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李繡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鄭仰德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鄭仰德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李繡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開事實有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一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紙、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且受刑人鄭仰德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拘提後,因行方不明,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拘提報告書1紙附卷可憑。是受刑人鄭仰德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足認受刑人鄭仰德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